【#區(qū)塊鏈# #為幣圈項目做推廣違法嗎?#】
特別聲明:
本文為上海曼昆律師事務所的原創(chuàng)文章,僅代表本文作者個人觀點,不構成對特定事項的法律咨詢和法律意見。文章如需轉載,請聯(lián)系曼昆律師工作人員:MankunLawFirm
引言
近日據(jù)多家媒體消息報道,菲律賓證券交易委員會在11月28日點名全球最大加密貨幣交易所幣安(Binance)未注冊經(jīng)營、沒有在菲律賓獲得出售證券的許可,故頒布禁令“禁止幣安在當?shù)亻_展業(yè)務”,要求幣安在三個月內必須退出菲律賓市場,并要求在幣安持有資產(chǎn)的菲律賓投資者撤離。據(jù)報導,菲律賓證交會表示相關推廣人員,也可能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有太多的咨詢者問過我:邵律師,我在幫某個幣圈項目做推廣(例如:鏈游,虛擬幣交易所,ICO等等),雖然這些項目在國內是國家禁止的,但項目方都是在國外的團隊,我這樣做是否會有法律風險?
所以圍繞這個話題,今天來談一談涉虛擬貨幣相關項目的推廣人員可能會有的法律風險及法律責任。
01為什么推廣人員會存在法律風險?
我們以菲律賓此次對于幣安交易所的封殺措施為例,進行說明。
據(jù)報導,菲律賓證交會表示已要求 Google、 Meta 禁止向菲律賓社交媒體用戶投放幣安交易所的線上廣告,菲律賓證交會還要求該國的國家電信委員會、資訊和通信技術部協(xié)助封鎖對幣安平臺的訪問。
這表示,菲律賓將對幣安交易所采用全面的技術性封鎖措施,屏蔽交易所IP,禁止國內民眾訪問該網(wǎng)站。
另外,菲律賓證交會還表示,那些作為幣安推銷員、經(jīng)紀人、交易商或代理人、代表、推廣者、招聘人員、網(wǎng)紅、背書人、推動者,在菲律賓境內銷售或說服人們投資其平臺的人,即使是通過網(wǎng)絡,也可能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這表示,任何主體,如果涉及對幣安交易所進行宣傳推廣,引導國內人員注冊使用,可能會有刑事風險。
關于上述兩點,我國相關政策也有類似的規(guī)定。在2021年924通知中,已將虛擬貨幣相關業(yè)務活動定性為非法金融活動,且規(guī)定:
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通過互聯(lián)網(wǎng)向我國境內居民提供服務同樣屬于非法金融活動。對于相關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的境內工作人員,以及明知或應知其從事虛擬貨幣相關業(yè)務,仍為其提供營銷宣傳、支付結算、技術支持等服務的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關責任。
所以,我們也可以看出,任何主權國家的法律規(guī)定及政策,是有著共性存在的。
這就解答了,為交易所等虛擬貨幣相關機構/項目做推廣的相關人員,為什么會存在法律風險。那么,類似于KOL,推廣員,代理商等主體,可能會存在哪些法律責任呢?
我們來分析一下本文首部高頻的咨詢者提問內容。
在幫某個幣圈項目做推廣,雖然這些項目在國內是國家禁止的,但項目方都是在國外的團隊,推廣者是否會有法律風險?
能問出這類問題的咨詢者,說明他還是對于我國對虛擬貨幣相關政策有一定了解的,不是純粹的小白。他至少知道,我國對虛擬幣及相關業(yè)務持否定態(tài)度。
于是,他看到項目方在國外,就覺得,既然在國外做交易所,鏈游,ICO在當?shù)厥窃试S的,項目能開展起來,那自己本身做推廣可能沒啥風險。(筆者每次被問到這個問題,都覺得很有意思:這其實是個很矛盾的心理,既然覺得沒有風險,又過來咨詢刑事律師?可能還是覺得利益相關,做推廣是為了拿到相對應的返傭,既然收錢了總感覺怕怕的?)
所以,項目在國外,可以在國內做推廣嗎?
這又可以細化為2種情形,一種是在國內社交媒體平臺做推廣(例如微博,抖音,微信),一種是在國外社交媒體平臺做推廣(例如推特,TikTok,電報)。
在國內平臺做推廣,可能大多數(shù)人憑常識就能感覺,這肯定不行。是的。
那我在國外平臺做推廣,在國外的平臺推廣國外的項目,這總沒問題了吧?答案是否定的。
根據(jù)我國《刑法》關于管轄權規(guī)定了屬地管轄權和屬人管轄權。屬地管轄權,就是說,只要犯罪行為或結果發(fā)生在我國領域內的,我國享有管轄權;屬人管轄權,是指只要是中國人,在我國領域外犯罪的,我國同樣享有管轄權。
這也就是說,雖然項目在國外,但被害人(也就是參與投資了推廣人員介紹的相關項目,最終項目虧損的群體)在國內,即使推廣人員是在海外平臺上做宣發(fā),也很難規(guī)避自身刑事風險。甚至有些司法案件當中,會認定,只要是使用了電報等翻墻才能使用,具有“閱后即焚”,“加密通話”功能的聊天工具,那就能夠推定行為人明知自身行為違法。
所以,推廣人員不會因使用的宣傳推廣平臺是在國內還是國外,而能夠規(guī)避刑事風險。最生動的例子,就是為注冊在國外的博彩網(wǎng)站做國內代理而被抓,雖然幣圈項目并非賭博,但是推廣人員又如何知道所推廣的項目什么時候會“崩盤”,“暴雷”呢?
并且,在實踐中,已有辦案機關將虛擬貨幣交易所等平臺提供的合約交易定性為開設賭場罪,為平臺做推廣的人員被刑拘的事件。
除了致命的刑事風險以外,民事風險也不容小覷。舉個例子:
2023年11月底,多家外媒報道稱,因推廣虛擬貨幣,足球明星克里斯蒂亞諾·羅納爾多(C羅)遭遇集體訴訟,被索賠至少10億美元(約合人民幣71億元)。多位虛擬資產(chǎn)投資者(原告)在美國佛羅里達州法院提起的訴訟稱,C羅“幫助幣安成功招攬或試圖招攬加密貨幣的投資者”,“引導了他們進行代價高昂且不安全的投資”。(背景:在2022年世界杯之前,幣安為C羅推出了他的首個“CR7”系列NFT。這些NFT起售價為1萬至77萬美元不等,但1年后的價值僅1美元。)
除了C羅以外,因宣傳代言虛擬幣涉訴的還有很多,如拉里·戴維和湯姆·布雷迪在內的多名明人被列為針對FTX的集體訴訟的被告(FTX在2022年11月倒閉之前是全球第二大加密貨幣平臺),再如美國真人秀明星金·卡戴珊被指控非法推廣加密證券,遭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調查。
明星,網(wǎng)紅,KOL具有較大的號召力,其言行具有較大的影響力,他們在公眾平臺或社交媒體上所做的宣傳推廣,會被大多數(shù)人所接受并信任。根據(jù)我國《廣告法》第五十六條: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jīng)營者、廣告發(fā)布者、廣告代言人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前款規(guī)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jīng)營者、廣告發(fā)布者、廣告代言人,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制作、代理、發(fā)布或者作推薦、證明的,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所以,如果明星,KOL等群體明知或應當知道幣圈項目有問題而做宣傳推廣,那么按照法律規(guī)定,應與項目方承擔連帶責任。
最后總結本文的觀點:為幣圈項目做推廣,最終會不會承擔責任?這還真不是靠推廣人員自身盡到注意義務就能完全規(guī)避的,幣圈項目最大的雷,在于被推廣的項目本身。
作為一個和所推廣項目毫無關聯(lián)的人員,對于項目是如何運行,如何盈利,未來是否能有長久的發(fā)展,潛在的業(yè)務風險有哪些,項目方會不會割韭菜,會不會某一天卷款跑路等完全一無所知。
但因平臺的“推薦返傭”機制,為項目做推廣,拿了傭金,從法律意義上來說,就做到了既然“利益共享”(即使推廣人員所拿到的利益與項目方的利益完全不是一個等級的),那么“風險共擔”。尤其是在刑事案件當中,由于項目方本身在國外,我國司法機關不一定能做到“跨國抓人”,但肉身在國內的推廣人員,代理可是一抓一大把,那么向被害人退賠的艱巨任務,就落到了這些代理/推廣人員頭上。
操著賣白粉的心,賺著賣白菜的錢,這種錢,不掙也罷。
原創(chuàng)作者:邵詩巍律師(上海曼昆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
邵詩巍律師,華東政法大學法律碩士,律師執(zhí)業(yè)7年以來辦理訴訟及非訴案件三百余件,具有扎實的法學理論功底和實務辦案經(jīng)驗。
曾任數(shù)十家企業(yè)法律顧問,為國內外多家NFT、數(shù)字藏品平臺提供刑事風險防控、刑事辯護工作,在數(shù)字資產(chǎn)合規(guī)及爭議解決方面有豐富經(jīng)驗。能夠盡最大限度在合規(guī)的基礎上,有效滿足或實現(xiàn)客戶的商業(yè)目的,完成項目和達成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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