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張表梳理歷史朝代順序

治河官職結(jié)構(gòu)

發(fā)布時間:2020-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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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治河官職的組成結(jié)構(gòu)體系

治河官職結(jié)構(gòu)
清朝
清朝歷史
清朝治河官職

關(guān)于這一官員結(jié)構(gòu)體系,有一個專用名詞,叫做“河員”。

話說,清代的河員自成結(jié)構(gòu)體系,具體如下:

一、其最高長官為河道總督,俗稱“河臺”。

清初,設(shè)河道總督(總河),治所在山東濟寧。

清圣祖(愛新覺羅·玄燁)康熙十六年(公元1677年),總河衙門由山東濟寧遷至江蘇清江浦(今江蘇淮安市)。

清世宗(愛新覺羅·胤禛)雍正二年(公元1724年)四月,設(shè)副總河,駐河南武陟,負(fù)責(zé)河南河務(wù);兩年后,又將山東與河南接壤的曹縣、定陶、單縣、城武等處的河務(wù)交由副總河管理。

雍正七年(公元1729年)改總河為總督江南河道提督軍務(wù)(簡稱江南河道總督或南河總督),管轄江蘇、安徽等地黃河、淮河、運河事務(wù);改副總河為總督河南、山東河道提督軍務(wù)(簡稱河?xùn)|河道總督或河?xùn)|總督),管轄河南、山東等地黃河、運河事務(wù)??偤痈哪虾涌偠?,仍駐清江浦;副總河改河?xùn)|總督,駐扎開封。

雍正八年(公元1730年),設(shè)直隸河道總督,管轄海河水系各河及運河事務(wù)。為別于南河與東河(官方文書一般稱之為“河?xùn)|”),便稱其為北河,遂有三河之名。至清高宗(愛新覺羅·弘歷)乾隆十四年(公元1749年),直隸河務(wù)漸趨正軌,裁直隸總河,令直隸總督兼管河務(wù)。此后,河務(wù)只有兩總督:南河總督一人,清文宗(愛新覺羅·奕詝)咸豐八年(公元1858年)裁撤;河?xùn)|總督一人,清德宗(愛新覺羅·載湉)光緒二十八年(公元1902年)裁撤。

乾隆十八年(公元1753年),以河道總督無地方責(zé),授銜視巡撫。

河道總督,秩正二品。

二、河道總督下有管河道員,簡稱“河道”

清制,直隸、山東、河南、江蘇四省置河道,長官為管河道員,分管河務(wù),為河道總督之屬官,秩正四品。

初直隸永定河道駐固安,山東運河道駐濟寧,江蘇淮徐河道駐淮安。

至光緒年間,共有管河道員十一人,大都由所在地方道員兼任,也有置專官者,如:

直隸永定河置專職河道一人,地方道員兼河道者有天津道、清河道、大名道、通永道四人;

山東專職河道有運河道一人,兼河道者有兗沂曹濟道一人;

河南專職管河道有開歸道一人,兼河道之河北道一人;

江南兼河道有淮揚海道、徐州道二人。

三、管河道員下有管河同知、管河通判、管河州同、管河州判、管河縣丞、管河主簿、管河巡檢等

管河同知、管河通判的官署為“廳”,即所謂“河廳”;管河州同以下的官署則為“汛”。

直隸有管河道五,所屬有十五廳,分六十六汛;

山東有管河道二,所屬有八廳,分二十二汛;

河南有管河道二,所屬有八廳,分二十汛;

江蘇有管河道二,所屬僅有四廳,不再分汛;

四省共有三十五廳,分一百零八汛。

管河同知以下官員,各掌河道的歲修、搶修及疏浚淤淺等工程;同知、通判督率州同、州判以下各官,分汛防守。

(一)管河同知

清代各河廳之主官,為河道總督及管河道員之屬官,秩正五品,掌理廳屬之河工事務(wù)。

至光緒年間,全國共置管河同知二十二人,分布于各河廳,其中:

直隸之石景山廳、南岸廳、北岸廳、北運河廳、務(wù)關(guān)廳、天津府管河廳、河間府管河廳、保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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