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詵(1642—1722),字叔大,號實(shí)齋,浙江海寧鹽官人。清康熙十一年(1672)舉人。由中書舍人考選吏科給事中。曾上章奏提出治理黃河具體規(guī)劃,檢舉殘害百姓的官員,歷官至左副都御史。四十三年,出任貴州巡撫。后調(diào)任湖北巡撫。時江浙米貴,詵放寬米禁,通盤籌劃,平抑三省米價(jià)。原來湖北鹽規(guī),每年需送官府2萬金,鹽商趁此提高鹽價(jià)。詵到任,革除此種陋規(guī)。卸任時,鹽商送詵萬金,不受。五十年,升工部尚書,轉(zhuǎn)禮部尚書。后老病辭歸。卒謚清恪。著有《周易玩辭述》、《詩經(jīng)述》、《四書述》、《資治通鑒述》等。
清康熙年間工部尚書
民國國務(wù)院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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