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請之法
注音:ㄅㄨˋ ㄑ一ㄥˇ ㄓ ㄈㄚˇ
不請之法的意思
佛教語。謂佛陀[hao86.com好工具]在無人請問時,隨機宣說的特別教旨。其內容即凈土法門;其形式即十二分教中的優(yōu)陀那,意為無問自說。見《翻譯名義集?十二分教》。
⒈ 佛教語。謂佛陀在無人請問時,隨機宣說的特別教旨。其內容即凈土法門;其形式即十二分教中的優(yōu)陀那,意為無問自說。見《翻譯名義集·十二分教》。
引《無量壽經》卷上:“﹝如來﹞興大悲,愍眾生,演慈辯,授法眼,杜三趣,開善門,以不請之法,施諸黎庶?!?/span>
字義分解
1. 副詞。
2. 用在動詞、形容詞和其它詞前面表示否定或加在名詞或名詞性語素前面,構成形容詞:不去。不多。不法。不料。不材(才能平庸,常用作自謙)。不刊(無須修改,不可磨滅)。不學無術。不速之客。
3. 單用,做否定性的回答:不,我不知道。
4. 用在句末表疑問:他現(xiàn)在身體好不?
(1)(動)請求:~教|~假。
(2)(動)邀請;聘請:~客|~醫(yī)生。
(3)(副)敬辭;用于希望對方做某事:您~坐|~準時出席。
(4)(動)舊時指買香燭、紙馬、佛龕。
1. 助詞,表示領有、連屬關系:赤子之心。
2. 助詞,表示修飾關系:緩兵之計。不速之客。莫逆之交。
3. 用在主謂結構之間,使成為句子成分:“大道之行也,天下為公”。
4. 代詞,代替人或事物:置之度外。等閑視之。
5. 代詞,這,那:“之二蟲,又何知”。
6. 虛用,無所指:久而久之。
7. 往,到:“吾欲之南海”。
(1)(名)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并強制遵守的法律、指令、條例等行為規(guī)則的總稱:憲~。
(2)(名)方法、方式:寫~。
(3)(名)標準樣子;可以模仿的:取~。
(4)(名)佛教的教義;也泛指佛教和道教的:~術。
(5)姓。
(6)(動)效法:~后王。
最近文章
http://vip9tm30.com/ciyu_view_9bcbea43ac9bcbea/
合作QQ:564591 聯(lián)系郵箱:kefu@hao8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