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解釋
指一月中規(guī)定禁止執(zhí)行死刑、屠宰、漁釣的十天。此法始于 唐 律。 唐 長孫無忌 《唐律疏議·斷獄下》:“其所犯雖不待時,若於斷屠月,謂正月、五月、九月;及禁殺日,謂每月十直日,月一日、八日、十四日、十五日、十八日、二十三日、二十四日、二十八日、二十九日、三十日,雖不待時,於此月日,亦不得決死刑?!?宋 陸游 《老學(xué)庵筆記》卷八:“ 武德 二年正月甲子下詔曰:‘……自今每年正月、五月、九月,十直日,竝不得行刑,所在公私宜斷屠殺?!?宋 趙與時 《賓退錄》卷三:“今斷獄律疏議列此十日謂之十直日?!钡兰乙源耸比諡槊髡纨S日。參見“ 十齋日 ”。參閱《云笈七籤》卷三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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